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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法规
2003-03-28 15:33
  
一、融资

  外资企业不受汤加储备银行(中央银行)的局限,可以从汤加银行、汤加发展银行和其它银行获得融资。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筹措资金没有要求和限制。近年来,汤加发展银行的放债重点已从传统的农业项目更多地转向工业、旅游和投资方面。

二、汇返和兑汇

  为了积蓄外汇,汤加国家储备银行对收汇、付汇均有所控制。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准许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股息、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售出高于买进时价格的差额)、资本盈余、偿还贷款和工资。但下列情况除外:合资企业的部分资金为汤加国内资金(包括流动资金),这种情况的资金汇返是按国外融资金额的比例确定;关于资本利得,允许返回的金额限制在银行系统规定的转汇额度内或用其它可行的办法办理;雇员汇返,限定为其在汤加所得的工资(扣除所得税后的额度);汇返资金包括股票红利、利润、资本利得、资本金、偿还贷款的利息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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